济宁教育学院工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建设,规范工会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济宁教育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院工会紧密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团结全院教职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地方和学院的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实现学院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学院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济宁市教育工委、济宁市总工会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工会积极配合、协助学院行政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院的稳定和秩序。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凡学院正式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享受会员待遇,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干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引导教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三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施道德建设工程,培养教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
第十四条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教职工技能技术素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教职工队伍。
第十五条 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主题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加强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学院内部事务公开,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十七条 做好教职工维权工作,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解决技能培训、工资报酬、安全健康、社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民主权益、精神文化需求等问题。
第十八条 做好服务教职工工作,倾听教职工意见,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助党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组织教职工参加健康体检,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十九条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 “教工之家”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及监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济宁教育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济宁教育学院工会委员会。